上海外国语大学2019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发布者:陈英发布时间:2019-09-26浏览次数:94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为激发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追求卓越,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教助中心〔201947号)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上外研〔201910号)等文件要求,现制订本院2019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设立及其职责

(一)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奇数,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和学工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申请人须回避)。

(二)评审委员会负责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确定当年的评审计划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校评审办公室备案。负责受理本单位的申请、初步评选、公开答辩、获奖候选人公示、异议受理等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根据平等协商原则提出评审意见;

2.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二、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均有资格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有一定科研成果;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的申请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出国留学或参加校际交流者除外);

4.课程考试或考查有不合格需要补考者;

5.超出基准学制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者。

(六)在基准学制年限内,因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但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七)因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而延期毕业的贰年制研究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仍具备参评资格。

四、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一)2019年度名额为:博士研究生1名,硕士研究生3名;

(二)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均为一次性发放。

五、评选办法

学院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分,计算成绩绩点、科研成果、年度荣誉、专业实践及国际交流经历的各项得分及总分。总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计算遵循以下规则: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

总分=成绩绩点*50%+科研成果分*30%+年度荣誉分*10%+国际交流经历分*10%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MBA

总分=成绩绩点*50%+专业实践分*30%+年度荣誉分*10%+国际交流经历分*10%

如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数超过应有名额,则根据所得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以不低于1:1.5的比例遴选出答辩候选人。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评议并差额投票确定获奖候选人名单。

六、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2019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含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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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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